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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三)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五)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六)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七)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申请复议的权利。
(四)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五)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六)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八)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九)进行辩论的权利。
(十)请求调解的权利。
(十一)自行和解的权利。
(十二)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三)申请再审的权利。
(十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十五)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六)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十七)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限制
(一)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
(二)被告应当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四)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六)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七)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八)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九)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十一)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四、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诉讼秩序
(一)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二)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三)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四)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五)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六)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七)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