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按照第三方评估标准制订流程节点管理规定
为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目标实现,结合执行团队实际,制作本流程。
第一条 【执行立案】 执行立案人员应在2日内完成审查立案,集中分配至局长名下,并将案件材料流转至执行内勤。
立案人员应向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依据为法院裁判的,还应要求其提供诉讼阶段被执行人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还应特别要求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保全财产申报表》,对有无保全财产、保全财产明细、保全期限等信息进行申报并签名。有保全财产的,还应要求其提供相应保全材料复印件。
第二条【执行集中查询】 执行内勤取卷后,应于当日完成案件登记工作,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办案系统自动比对),并将当日所收全部案件的案号、被执行人名称及其公民身份号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填入《移送查控财产单》,经其签字后,于第二日移送专门负责房屋、土地、公安(包括户籍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包括银行、工商、证券、车辆)查询人员进行集中查询。集中查询人员应于3日内将查询结果返回内勤。
第三条【执行分案】 执行内勤收到财产查询反馈材料后,应于当日将材料分拣入卷,与执行标的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情况将案件进行简易、普通案件分类,报局长审批后进行二次分案。(共计7天)
简易案件是指有足额银行存款或无财产案件。其余为普通案件。
第四条【二次分案原则】 执行案件的二次分配遵循轮流原则(顺序由内勤安排,一经确定,除特殊原因外不能更改);
同一被执行人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应遵循归口原则;终本恢复执行的案件,原则上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原承办人调离岗位或退休的,按照新收案件标准按顺序分配(除相同的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案件应归口除外);
第五条【简易案件办理1】 对于有足额银行存款的简易案件,承办人应于收案后2日内将查明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并于扣划次日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扣划裁定书(应明确记载扣划数额、银行账户)。除有权属争议或存在参与分配等不宜立即发放情形外,承办人应于执行款到账后30日内,扣除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于支付后3日内制作结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办理结案手续。不能及时发放的,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局长审批后入卷备查。
第六条【简易案件办理2】 对于经“五查”无财产的简易案件,承办人应于收案后3日内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同时向当事人送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查控、惩戒、威慑措施:
1、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线索明确、具体的,承办人应于收到线索后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在3日内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法定代理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书面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承办人应及时层报分管院长,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准许。准许审计的,承办人应及时启动审计调查程序。
5、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6、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承办人应及时层报分管院长,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准许。准许悬赏调查的,承办人应及时制作悬赏公告,启动悬赏调查程序。
7、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承办人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还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8、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9、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经采取上述查控、威慑手段,自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承办人应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后,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办理结案手续。
第七条【普通案件办理】 对于普通案件,承办人应于收案后3日内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文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对于查明的财产,属银行存款的,应于收案后2日内扣划至法院账户;其他非银行存款类财产,应于收案后10日内完成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第八条【查封、扣押程序】 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2)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案件承办人必须清点并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在场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明情况。
(3)制作笔录,并由执行人员、保管人及到场人员签名。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相关人员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记入笔录。
第九条【查封、扣押方式】 查封、扣押一般动产的,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房屋、土地等)、特定动产(车辆等)或其他财产权(股权、采矿权等),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符合办理预查封登记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
第十条【财产控制告知及责令履行】采取扣划、控制性措施后3日内,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扣划、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明细及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对申请执行人,还应同时告知:查封、扣押、冻结期满后,如需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满之日前15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对被执行人,还应同时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建议为10日)履行义务,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十一条【评估前调查】 查封财产为房屋的,承办人应在查封后10日内到现场核实房屋权属、现状、占有、使用等情况,并张贴评估、拍卖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法院主张权利。以上过程应通过拍照或视频等方式固定。如发现他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还应取占有、使用人笔录,告知其查封情况,并收集占有、使用相关依据材料(买卖、租赁协议等)入卷。
第十二条【评估启动】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且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承办人应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15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第十三条【评估、拍卖决定程序】评估、拍卖必须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于评估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被他人占有、使用并可能阻碍交接等重大疑难、复杂情形的,承办人还应形成书面报告,经局长、合议庭合议后,报分管院长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送达】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在5日内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包括同案被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人等)送达。符合拍卖条件的,应于15日内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第十五条【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前公告。
第十六条【拍卖事项告知】承办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保留价的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为起拍价。起拍价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启动第二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第十八条【保证金的确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5%至20%范围内确定。
第十九条【重要拍卖事项的确定程序】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拍卖财产价值巨大或案情疑难复杂的,承办人还应形成书面报告,经局长、合议庭合议后,报分管院长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以物抵债】承办人应于每次拍卖流拍后3日内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是否愿意以该次流拍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
第二十一条【变卖】拍卖财产经二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承办人应当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变卖公告应当于第二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
第二十二条【确权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经合议庭合议确认的,承办人应当作出确权裁定,并在价款全额或差价交付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或承受人送达。财产所有权自确权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拍卖财产交付】承办人应当在确权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财产交付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依法不能交付的情形除外。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变更手续的财产,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确权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机关。
第二十四条【执行款发放】承办人应及时办理执行款发放手续。除有权属争议或存在参与分配等不宜立即发放情形外,承办人应于执行款到账后30日内扣除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发放的,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局长审批后入卷备查。
承办人在执行款发放后,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盖公章)入卷备查。
第二十五条【终结本次程序】 经对查明的财产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变现措施后,尚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的,承办人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二、三款要求,穷尽查控、惩戒、威慑措施并履行告知程序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
第二十六条【重大执行事项决议】重大、疑难执行案件以及重大执行行为,承办人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长、合议庭合议后,并报分管院长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文书签发、事项审批】:
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事宜通知书、提供评估(鉴定、审计)资料通知书由承办人签发。
2、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裁定;协助查询、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后报局长签发,局长自己的案件报分管院长签发。
3、扣划、提取、扣留裁定(包括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变卖裁定;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以物抵债裁定;变更、追加当事人裁定;强制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债务人财产裁定(包括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追究协助执行人的赔偿责任裁定;中止、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执行回转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暂缓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法律规定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法律规定院长签发);查封、拍卖、变卖公告;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法律规定院长签发);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延长(扣除)执行期限;结案通知书等等,案件承办人签字后,层报局长、分管院长签发。局长自己的案件,报分管院长签发。
4、执行款的发放,经承办人签字,报局长审批。
5、委托评估(鉴定、审计)、拍卖;委托他人保管被扣押财产;委托执行等,经承办人签字,报局长签发。
6、罚款、拘留决定书,经合议庭合议,层报局长、分管院长、院长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院长签发。
7、执行立案,经立案人员审查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8、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债务清偿完毕等常规事由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包括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承办人签字后,报局长签发;其余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包括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层报分管院长签发。
9、对于评估、拍卖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被他人占有、使用并可能阻碍交接、拍卖财产价值巨大等重大疑难、复杂情形的案件,经层报分管院长研究决定的,评估、拍卖裁定层报分管院长签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1 16: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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