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
执行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不断加强社会信用惩戒,努力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切实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保2至3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34号)《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6】66号)文件精神,结合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意义。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新区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对于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党政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全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确保实现2至3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
二、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新区各级、各部门要把解决执行难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部署推动,进一步形成“党工委领导、政法维稳办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要成立由管委会政法维稳办牵头的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发挥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明确法院工作主体责任和新区各级、各部门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冻结、划扣,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配合责任,汇聚全社会力量,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要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对涉及国企改制、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征地拆迁等特殊类型的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包案、督办化解。
三、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精神,对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政府部门、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党政机关人员,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抗拒执行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实行责任查究,直至一票否决。
四、大力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加快建成覆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和证券、股权、房产、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查控体系,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落实《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实现网络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全方位拓宽财产查控途径。新区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全部信息数据,及时协助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工作顺畅。
五、加快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中组部、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全方位拓展信用惩戒范围,多层次构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建立失信信息定向通报制度,推动各单位在各自管理领域开展信用惩戒,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的全面限制,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诚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加大拒执违法犯罪惩治力度。驻区公检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协助配合,坚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对拒不执行、妨碍执行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对涉嫌犯罪隐匿的,要加大追捕力度,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查,从快起诉,对重大案件要视情提前介入;法院刑事部门要及时受案,并依法加快立案、审理、判决。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要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行为人的拒执罪责任;对阻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行为人妨碍公务罪责任。政法维稳办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履职,对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等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政法各机关要建立线索通报反馈制度,公安机关在接受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的犯罪线索后,要及时向线索移送单位通报,对意见不一、重大疑难案件提交政法维稳办协调。
七、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行为。持续深入开展逃废债整治专项行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转化为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格遵照纳入标准,从宽掌握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对规避执行行为要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依法加强刑事处罚力度。
八、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区法院要不断提升执行人员法律适用、沟通协调、灵活处置等各方面能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要着力理顺各种关系,探索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异地执行协作以及繁简分流办案等机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执行模式,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规范管理体系,全面深化执行公开、健全完善执行监督体系,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为,有效解决执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九、不断强化对解决执行难的政策支持。新区管委会要将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等基础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建立政府财政支持、部门协助配合的执行救助机制,对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切实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各级社会事业、文化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强化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的工作衔接,共同做好生活确有困难当事人的救助救济工作,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十、切实加大对妨碍执行的追责力度。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插手、干预、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干部,坚决依纪依规追责。对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涉案部门和单位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对不协助、不配合或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和依法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的,坚决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曝光规避执行、逃匿债务的老赖名单和典型案例,加强对失信行为人的惩戒,利用舆论力量彰显执行权威,净化执行环境,凝聚执行共识,共同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1 1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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