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关于法官选任和退出员额暂行规定
第一条 法官选任。按照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的综合评定方式进行法官选任,确保政治素质、办案能力、办案经验、职业品德好的法官进入到员额内。
第二条 法官岗位设置。所有进入到员额内的法官,必须全部在审判一线办案。
第三条 法官办案标准。坚持以案定人,科学测算法官审判工作量,并以此作为确定员额法官考核的重要因素。院长承办案件数量应达到我院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承办案件数量应当达到我院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量的30%;庭长承办案件数量应当达到所在庭室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量的70%。其他员额法官承办案件数量应达到所在庭室员额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量。
第四条 法官办案效率和质量。员额法官各项办案指标应达到我院《2017年度审判办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按细则规定对相应指标分数进行扣减。
第五条 法官的考核。对员额法官实行半年考核制度,参照《2017年度审判办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赋分排序,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分配挂钩。
第六条 退出员额。员额法官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令其退出员额:
1、没有在业务部门亲自办案的;
2、办案效率、结案数量明显达不到考核标准的;
3、办案质量存在明显问题,被发改案件数居高不下的;
4、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4 16:28:47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