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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1、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2、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4、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6、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7、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没有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8、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9、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除提供担保外,还需交纳保全费,未按规定办理的,人民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赔偿被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失。

10、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1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视其放弃举证权利,但新证据除外。

1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或者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品。

13、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人须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会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4、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5、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地址不准确,或者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7、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生效之日起计算。

18、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9、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