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你(公司、们)与被告 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由于本案情形符合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中的第 款,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结合本案标的额,本院经审查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现将有关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以及在小额诉讼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案案号为( )长高开民小额字第 号;
二、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的 法官独任审判;
三、本案适用一审终审制;
四、本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五、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 元;
六、本案举证期限不超过七日,如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答辩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七、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本院将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
八、如当事人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将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九、本院如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十、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十一、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本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特此函告。
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