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
1.管辖长春新区及其下辖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辖区内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及其衍生的强制执行案件。
2.代为管辖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辖区内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及其衍生的强制执行案件。
3.管辖吉林省范围内的一审互联网案件。(详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长春互联网法庭并集中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的公告》)
4.管辖长春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
5.本区与朝阳区界限划分如下:东以卫明街为界,沿卫明街由南向北至卫星路轻轨线,沿卫星路轻轨线由东向西至前进西街,沿前进西街由南向北至繁荣路,沿繁荣路由东向西至电台街轻轨线,沿电台街轻轨线由南向北至无名小路。沿无名小路由东向西至无名路,沿无名小路由东向西至飞跃路,沿飞跃路由南向北至长大铁路,以上界限除轻轨外均街路中心线为界。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案件:
一、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由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的公诉案件;
2、被告人住所地或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本院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刑事自诉案件;
3、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受理)的公诉、自诉案件。
二、本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1、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一审民事案件;
2、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
4、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不包括1亿元)的一审民事案件。(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三、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1、对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的其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四、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一审由本院作出经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生效的国内仲裁裁决;
4、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且争议标的金额符合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公证债权文书;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案件;
6、其他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7、法律规定应当有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下辖派出法庭:
现有下辖派出法庭2处:
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
二、长春互联网法庭。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09 13: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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